我國現(xiàn)行憲法第67條第17項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決定特赦”的職權(quán)。8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關(guān)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擬于紀念抗戰(zhàn)勝利70周年之際特赦四類服刑罪犯。筆者注意到,這四類罪犯中包括了“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以及“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這樣做,既是對國際上通行的人道主義赦免原則的借鑒,更是對我國古代優(yōu)秀法律文化的繼承。
2014年10月1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體學習時強調(diào),我國古代主張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禮法合治、德主刑輔,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國先治吏,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這些都能給人們以重要啟示。他還強調(diào),對古代的成功經(jīng)驗,我們要本著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去之的科學態(tài)度,牢記歷史經(jīng)驗、牢記歷史教訓、牢記歷史警示,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提供有益借鑒。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guān)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也指出,實現(xiàn)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個總目標,我們應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fā),注意汲取中華法律文化精華。不難看出,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研究特赦問題是對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貫徹落實,同時也是加強憲法實施工作的重要舉措。
關(guān)于我國古代的刑事赦免思想,我們可以從傳統(tǒng)的德刑關(guān)系和禮法關(guān)系的范式中加以理解和把握。實際上,我國古人很早就開始了對道德與法律關(guān)系這一法理學基本問題的思考。相傳,西周統(tǒng)治者在汲取了夏桀、殷紂暴政而亡的深刻教訓后,提出了“皇天無親,惟德是輔”“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新天命觀,并在此基礎上相應提出了“明德慎罰”的政治法律政策,這在當時世界范圍內(nèi)來看都是十分先進的,由此也為中國古代法制乃至整個中華法系奠定了處理道德與法律關(guān)系的歷史基調(diào)與文化基因!懊鞯律髁P”思想為后世儒家所繼承,經(jīng)由孔孟,至西漢董仲舒時發(fā)展為“德主刑輔”,至唐代發(fā)展為“德本刑用”,至明代又發(fā)展為“明刑弼教”,一直主宰著封建法制建設的理論與實踐,直至清末“新政”的法律近代化改革。具體而言,“明德”,就是要求為政者自身注重道德操守,強調(diào)道德教化對維護政治統(tǒng)治的重要意義,主張統(tǒng)馭之道在乎以德服人;“慎罰”,則是要求為政者制定法律、適用刑罰時應審慎、適中而寬緩,避免嚴刑峻法和罪不當罰現(xiàn)象。而赦免,既是以德服人的重要途徑,又是用刑寬緩的客觀要求。
在制度層面,貫徹“明德慎罰”思想,西周很早便有了“三赦之法”的刑事赦免實踐。據(jù)《周禮·秋官·司刺》記載,所謂“三赦之法”,乃是“壹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惷愚”。簡單地理解,即是對年幼無知的未成年人、年老體衰的老人以及有精神障礙的癡呆者這三種人的違法犯罪,除故意殺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責任。這不知又要遙遙領先西方世界幾多年。中國古代幾千年的赦免傳統(tǒng),主要就是基于“仁政”“德治”的治理方式以及“明德慎罰”“德主刑輔”的法律政策,這與西方近世出現(xiàn)的人道主義原則相似而又不同。所以,筆者認為,對當代的中國特色特赦制度的理解,不能簡單地認為其只是符合國際慣例,還要充分認識它與本國歷史傳統(tǒng)的繼承關(guān)系。推而廣之,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問題上,我們不能做文化虛無主義者,既不能數(shù)典忘祖、也不能妄自菲薄,對本國的歷史傳統(tǒng)我們應該多一份尊重、多一份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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