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暑期將至,全國鐵路即將迎來暑運高峰。近日,成都大二學生小胡下車后發(fā)現(xiàn)火車票丟失,出站時被告知需要補票的事件被媒體報道,小胡對火車票實名制提出質(zhì)疑。實名購買火車票丟失后如何補票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的話題。
李英鋒(河北 公務員)鐵路部門堅持要求旅客補票出站,盡管鐵路部門稱對此類問題也有補救措施,但補救有時間要求和條件要求,給旅客造成了很大不便,也有可能給旅客帶來損失。
主持人:鐵路部門是出于什么樣的理由,堅持讓丟失車票的旅客出站補票的?
龍敏飛(云南 媒體人):鐵路部門有自己的說法。第一個,自然是怕乘客換票,比如,小王購買了北京去往長春的車票,他的伙伴小李也要乘這趟車,但他只買了同一趟車北京到唐山北的車票。到達長春后,小王把車票給了小李,讓他先出站,因為出站不查身份證,小李順利拿著小王的車票出去了。小王下車后可以稱車票丟失,這時實名購票記錄也確實能夠查到小王的購票記錄,鐵路部門無法判斷其是否真的丟了車票,所以小王需要補票出站。第二個,則是《鐵路旅客運輸規(guī)程》第43條規(guī)定,旅客丟失車票應另行購票。這樣的說法,看起來很有道理,但實際上站不住腳。第一種說法,是對乘客的“有罪推定”,并不符合“疑罪從無”的大趨勢。至于第二種說法,其本身就有違法消法的嫌疑。眾所周知,根據(jù)新消法第26條的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jīng)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規(guī)定。以此審視可知,即便鐵路部門的表態(tài)義正詞嚴,也處于“不在理”的一方。
主持人:在實名制和信息化的背景下,核實購票信息已不存在技術障礙。那么,具體工作應如何改進?
木須蟲(湖北 公務員):坦率地講,在現(xiàn)有技術條件下,同一車票的管理信息被實時記錄、自動比對并不困難,不管是電子票還是紙質(zhì)票用以進出站,只要保證其信息的“排他性”,就能實時防止逃票。能夠用技術加以回避的矛盾,便無須抱守規(guī)則的殘闕,在“互聯(lián)網(wǎng)+”的引擎推動下,順勢而為,管理手段越智能,服務便越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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