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徐州銅山的趙女士不慎丟了裝有大額現金的挎包,一名6歲女童稱撿到包并交給了父親,然而,女童父親斷然否認了孩子的說法。無奈,趙女士將女童父親告上法院。6月6日,經過兩次開庭審理,徐州銅山法院針對該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周先生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趙女士人民幣18000元。(6月7日《揚子晚報》)
案子判了,法官卻很痛心,因為那個“說真話”的小姑娘不愛笑了,整天悶悶不樂,情緒受到很大影響。我們心里也像堵了一塊石頭,既為孩子擔憂,又為這位父親感到汗顏。與此同時,爭議四起,很多人把矛頭對準法官,直指此案證據不全、判決不公。
判決有問題嗎?該案的兩大爭議焦點是:6歲孩子的話能否認定為事實、18000元的數額如何認定?陀^講,證據存在瑕疵,但判決無可厚非!耙勺飶臒o”原則僅適用于刑事訴訟,而本案是民事訴訟,應采用“優(yōu)勢證據”規(guī)則,即如果全案證據顯示某一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明顯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使法官有理由相信它很可能存在,盡管還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也應當允許法官根據優(yōu)勢證據認定這一事實。
本案中,現有證據已形成了相對完整的證據鏈,法院對兩大爭議焦點問題也進行了詳細解釋,因此判決并無不妥之處。其實,該案的理想結局應該是調解處理,但雙方都不同意,法院只能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所以,當法槌落下,注定心痛遠大于爭議。
“丟包案”不僅是法治課,更是家教課,需要反思的不僅僅是這位不稱職的父親。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也是最重要的老師,其一言一行、一舉一動在孩子成長中具有無可替代、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在道德領域,“父母不如孩子”的現象已非個案。魯迅先生曾提出“我們現在怎樣做父親”的命題,今天看依舊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值得一提的是,道理人人都懂,但行動總落后于思想。為了孩子,很多父母不惜重金甚至砸鍋賣鐵,但往往在孩子人格培養(yǎng)這一最重要的環(huán)節(jié)上敗下陣來。問題不是某一個人的,而是社會和時代的。所以,與其揪住“丟包案”證據上的瑕疵不放,不如反思這一最令人心痛的教訓。但愿小姑娘能走出陰影……(陳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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