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試點省份,廣東將深圳檢察院作為其體制改革試點。眼下,深圳市檢察院司法體制改革基本落地,實施了多項改革措施,其中最大的亮點無疑是將檢察官曾經(jīng)擁有的行政職務一抹到底。(《京華時報》4月27日)
這次改革,深圳檢察院撤銷了其原有的業(yè)務機構,確立了以主任檢察官為核心的“主任檢察官辦案組”。從形式上看,深圳檢察院已經(jīng)改革各個科處,不再設立名目繁多的業(yè)務機構,而檢察官也不再與科級、處級、廳級檢察官對應,而是分為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和檢察輔助人員。從辦案程序上講,他們已經(jīng)推行主任檢察官辦案負責制。一方面,賦予了主任檢察官相當?shù)霓k案權,能對自身職權范圍內的事情作出決定,另一方面,主任檢察官也負有相當大的責任,他們必須對案件終生負責。如此,既能讓他們依據(jù)事實和法律來辦案,同時也不敢隨意辦人情案、關系案。這種去行政化能提升檢察官的責任心,從而促進司法公正。
很顯然,這是向去行政化邁出了有力的一步。
本輪司法改革,其中一個重要核心就是去行政化。過去,檢察機關存在的行政化主要體現(xiàn)在于三方面:一是檢察官和行政官員沒有顯著區(qū)別,都是科層制,檢察官有科級、處級、廳級干部的區(qū)分;二是檢察機關本身和行政機關也沒有顯著區(qū)別,檢察機關在檢察長領導下,內部各個部門,有部門領導,部門領導下面是檢察官;三是對于當?shù)攸h政機關而言,檢察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也沒有任何區(qū)別,人財物同樣接受地方黨政的領導。而檢察機關這種行政化特征明顯不符合司法工作的特性,因為,司法工作強調檢察官的親歷性,要求檢察官根據(jù)自身的親歷,審查證據(jù)結合法律來獨立作出判斷,而沒有親自辦案的行政領導,則容易隨意干預辦案,導致冤假錯案。
檢察機關去行政化,就是要內外兼修。對內,要去除檢察官的行政職務,讓檢察官以檢察官身份存在而不是以行政化職務而存在。同時,最重要的就是必須讓檢察官獨立地承辦案件,而不再是科層式地審批案件;對外,就是要弱化檢察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的關系,讓地方的黨政機關不再干預檢察官的任命,不再能干預檢察官的獨立辦案。
這就意味著檢察機關去行政化,并不是光抹去行政職務那么簡單。一是檢察長、副檢察長和主任檢察官之間的關系要進一步厘定,要避免形成內部部門的行政領導沒有了,但檢察長、副檢察長又成為了新的行政領導,行政化地審批案件。二是,檢察官與外部的關系也要厘定,檢察官要免于受到外部干預,其人事任免權力就要相對獨立于地方黨政機關,和地方黨政機關不能形成行政層級關系。
(責任編輯:周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