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報道,南京有意加大對地鐵逃票現(xiàn)象的懲罰力度,譬如,正考慮制定乘地鐵逃票可能申請不到房貸的相關規(guī)定。
把逃票的處罰擴大范圍,采取“信用捆綁”的方式強化信用記錄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可以教育逃票者更加重視個人信用記錄的重要性。但是,懲罰與信用之間必須具有邏輯的關聯(lián)性。倘若沒有邏輯管理,無章法地施用“信用捆綁”,其社會影響即便短時間內不錯,也不應盲目樂觀。畢竟,信用記錄是法治社會的產(chǎn)物,逃票三次與個人房貸掛鉤,不知這樣的處罰依據(jù)何在。不錯,個人信用的建立,單靠道德說教固然重要,還必須有懲罰性的輔助措施。處罰要與違規(guī)的過失相匹配,超出了受罰者所能承受的程度,未必是最好的處罰。
信用記錄的建立需要和個人的具體行為進行“捆綁”,只是這樣的“捆綁”必須講究章法。譬如,地鐵逃票三次,以后在乘坐地鐵、公交車、火車、飛機、輪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時進行捆綁性懲罰。這樣,不論貧富貴賤,一次逃票,在多個類似消費過程中受到株連,違規(guī)的成本高了,懲罰在邏輯上也說得通了,同樣達到懲罰的目的。相反,逃票與房貸捆綁,對于不房貸者毫無意義。
(責任編輯:周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