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啟動以來,我國先后分6批取消和調整了2497項行政審批。本月初,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新一屆政府取消和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審批等事項,要按照及時跟進、審慎穩(wěn)妥的原則,加快推進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修訂。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院長錢穎一日前提議,編制地區(qū)行政審批指數,或者負面清單相關的指數,以取代攀比GDP和投資數據的做法。(12月21日《人民日報海外版》)
一方面是各級政府不斷削減行政審批,削減力度之大,從數目上來看十分可觀;但另一方面,社會認知卻體現為政府審批不斷強化,作為辦事對象的公民和企業(yè)的感受尤其強烈。各地都時常曝出某個具體辦事事項需要經過N道審批程序、蓋齊大大小小無數個章的荒誕個例。兩相對照,政府和社會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效存在較大的認知差異。
究其原因,正如許多經濟學家和企業(yè)家所概括指出的,這些年來,各級行政審批數量總體縮減,但“明減暗增”、“邊減邊增”、“假減真增”現象嚴重。政府機構調整、區(qū)劃調整、安全生產事故發(fā)生、政府換屆,等等,都成為審批事實型擴張的“動力”。
歸根結底,一些部門和官員不能恰當區(qū)分“審批”和“監(jiān)管”,因而每每出現呼吁政府強化監(jiān)管、履行監(jiān)管責任的呼聲后,就錯誤的將之轉化為創(chuàng)設具體審批項目。由此形成了怪圈:審批的增多,占用了政府的主要人力資源和注意力,進一步弱化了對監(jiān)管職責的履行,并因此誘發(fā)市場和社會層面的諸多亂象,最終催生出更多的審批、更弱的監(jiān)管、更低的政府公信。
同樣需要引起重視的是,無論是審批增設,還是縮減,常常都沒有建立在法制軌道上,也沒有納入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程序監(jiān)督,更未開展相應的公眾討論。這就使得審批的增與減,很大程度上帶有隨意性,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呼聲較高時,一級地方政府就抓緊縮減一批;而當監(jiān)管亂象引發(fā)社會熱議,傳遞給地方政府壓力時,新增審批又以強化監(jiān)管的名義出現。
也正因為行政審批增減的隨意性,在GDP競賽中,為了吸引可以帶來可觀投資、產值的項目時,許多地方會毫不猶豫的繞開上級和本級政府設置的審批程序。如前述,目前審批替代監(jiān)管的現象頗為普遍,繞開審批也就意味著擱置監(jiān)管。地方熱衷引進的投資和發(fā)展項目很多情況下是不受法律和政策約束的。
要終結阻礙市場機制運轉的審批亂象,治理盲目的GDP競賽,首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應當從單向的縮減審批項目,調整為將審批項目納入法制軌道,最大限度壓縮各級地方政府官員調整審批項目的自由裁量權;其次,要大力轉變政府職能,將審批責任轉化為監(jiān)管責任,杜絕只管審批而不把關、不負責的操作;再次,編制負面清單指數,明確法治化監(jiān)管的具體要求,并以此為基礎重新編制干部政績考核指標體系。
(責任編輯:周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