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民王女士向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投訴:她和朋友在一牛肉火鍋店就餐,結賬時每份餐具被收了3元錢。商家稱“餐具本來就是收費的!倍邢瘯䦟Υ嘶貞Q,經(jīng)營者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否則格式條款的內容無效。從餐具費到餐位費,從茶水費到醬料費,餐飲行業(yè)存在各式各樣的隱性消費,點餐時店家不主動告知需要收費,結賬時卻計入賬單。(9月25日 《法治日報》 )
很多時候,消費者到飯店、餐館吃飯,都會被飯店老板“偷偷”地收取餐具費——吃飯的時候,不告訴你這是收費餐具,但結賬時將餐具費計入賬單。餐館老板的理由常常是:“這是消毒餐具,需要向顧客收取每人1-3元的餐具消毒費!
消毒需要成本,飯店收取餐具費,表面上看似乎合乎情理,但事實上,餐館強制收取餐具費,是違法行為。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的第33條第5項規(guī)定: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使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由此可見,餐飲企業(yè)應承擔餐具消毒費用,而不能將消毒產(chǎn)生的費用轉嫁到消費者頭上。提供消毒的、清潔的餐具和飲具,提供安全、衛(wèi)生的就餐環(huán)境,是餐館經(jīng)營者的法定義務。
其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guī)定,消費者具有自由選擇權。這表明,餐館既要對收費餐具明價標碼,還應提供免費和收費的兩套餐具,供消費者自由選擇。只提供收費的餐具,哪怕你明價標碼了,也是強制性,違背了公平交易原則,侵犯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
其實,不單單是餐具費,還有開瓶費、保鮮膜費、餐位費、茶水費、醬料費等等,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霸王條款。這些餐館的隱性消費,是經(jīng)營者利用不平等的格式條款,來侵犯消費者權益,是違法違規(guī)行為。所以,幾乎每一次消費者的較真,每一個關于餐具費的投訴案例,都能以投訴者獲勝而結束。
餐館隱性消費由來已久、司空見慣,且受到公眾的普遍反感?墒,一些消費者因不愿大費周折,就選擇了默許餐館的侵權,忍受隱性消費的侵權行為,這是不應該的。一次次的投訴,浪費了消保委的監(jiān)督資源,也達不到震懾效應。竊以為,物價、工商、消保委等部門應聯(lián)合起來,嚴格執(zhí)法,制定出取締“隱性消費”的硬性規(guī)定,并把這樣的通知貼在餐飲業(yè)的醒目位置上,而不是讓消費者以投訴的方式單打獨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