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廣州南沙的周先生突然收到銀行卡消費短信,高達66萬余元的金額被消費。周先生立刻采取緊急措施,由于針對盜刷款賠償問題分歧過大,最后雙方對簿公堂。7月份,深圳龍崗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持卡人對此事不承擔過錯責任,涉事銀行應賠償儲戶全部存款損失及相應利息,以及賠償儲戶維權律師費。(8月30日《信息時報》)
銀行卡被盜刷,此類新聞常見報端。但判銀行全賠,且要支付利息,賠償儲戶維權律師費用的司法判決卻比較罕見。某種程度上說,一審法院的判決詮釋了司法正義,也體現(xiàn)了銀行和儲戶之間應有的權利和義務。儲戶將存款存入銀行,雙方之間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有義務保證存款安全,保證銀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復制性。
然而,我們也需要看到,面對一審判決,涉事銀行提出了上訴。當然,上訴涉事銀行的合法權利。至于是否能維持原判,恐怕還得等待二審結果。但可以預見的是,由于現(xiàn)行法律對“銀行卡盜刷”沒有專門規(guī)定,加上各地法院對法律理解上的不同,是否會造成案件判決結果迥異亦未可知。畢竟,在生活中,這樣的判例并不少見。
曾有貴州市民劉先生的一張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的銀行卡被盜刷189萬余元,劉隨后起訴了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六盤水分行,經(jīng)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由農(nóng)行六盤水分行賠償全部損失。貴州高院的二審判決否認了一審法院責任分攤的判決,決定由銀行負全責。一審判決全賠,二審否決一審判決,也并非不可能發(fā)生的事情。
那么,卡盜刷銀行全賠如何才能成為統(tǒng)一標準,這樣的事情何時不再成為新聞?顯然,這就需要法律跟上新形勢、新變化,補齊短板。具體而言,就是要及時修訂完善現(xiàn)有法律,包括確立銀行“實質(zhì)審查義務”的裁判規(guī)則,并針對各種困難情形,出臺具體操作細則,規(guī)范銀行和用戶在銀行卡保管、使用上的權利義務,規(guī)定盜刷等意外損失應由銀行買單。
某種程度上說,彌補法律存在的短板意義是多方面的:一者能確保法律的嚴肅性和統(tǒng)一性,給法院在公正司法方面提供有力保障;二者可以倒逼銀行重新審視安全隱患以及交易系統(tǒng)無法識別偽卡的技術缺陷,盡快負責任地彌補安全和技術不足;三者則是可以最大程度保障用戶的財產(chǎn)安全,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和爭議。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