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物價局找不到他們的副局長袁國富了,并決定登報尋人。這則于8月20日刊登在《郴州日報》上的“尋官公告”稱,袁國富“未履行請假手續(xù)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請于2015年8月28日前回單位人事科報到上班,否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相關規(guī)定,予以辭退”。公告落款日期為今年8月8日。(8月26日《新京報》)
官員不見了,單位登報尋,這在公眾看來,簡直就是一個笑話;然而,這樣的笑話早已不是第一次上演,甚至儼然已成尋找失蹤官員的“官方應對方案”。官員之所以會失蹤,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被動的“被失蹤”,有的則是主動的跑路。若是前一種情況,家屬應該會第一時間報警;若是后一種情況,所在單位則應該第一時間報案。無論哪種情況,登報尋官都是非常怪異的,其主要意義顯然不在尋找本身,而似乎是為了履行一個廣而告之的程序,雖然并無任何法規(guī)有過這樣的程序要求。
《公務員法》明確規(guī)定,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郴州物價局這位副局長7月27日起就沒上過班,顯然早就滿足了連續(xù)曠工超過十五天的條件,理當被依法辭退。相比之下,“尋官公告”中設定的最后期限8月28日,倒讓人搞不清楚具體依據何在。
一個讓人疑惑的問題是:逾期不上班依法辭退即可,為何還要登報公告呢?“尋官公告”到底是登給誰看的?雖然“尋官公告”以失蹤官員為通知對象,但公告顯然不是給他看的。其一,公務員長期不上班會面臨怎樣的法律后果,失蹤官員本人應該是清楚的;其二,失蹤官員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無須以單位登報尋人作為前提。更何況,登在當地報紙上的“尋官公告”,在成為全國性的熱門話題之前,失蹤官員恰好看見的概率并不大。同樣,“尋官公告”恐怕也不是登給公眾看的,成為熱門話題大概純粹是一個不情愿的意外。
袁國富自7月27號就沒有上班,郴州物價局在刊登公告之前,早就應該知道并且肯定已經嘗試聯(lián)系過他。是否聯(lián)系上,以及袁國富對此作何回應,公眾暫且不得而知;但郴州物價局沒有及時依法辭退袁國富,已經是一種“特事特辦”,若是普通公務員也許就沒有這樣的待遇。法規(guī)的明文規(guī)定為何對失蹤的副局長沒有效力,這才是問題的本質所在。不難發(fā)現(xiàn),存在于法律規(guī)定之外的“尋官公告”,其實就是一個“避責公告”。無論是應對上級部門可能的事后問責,還是應對失蹤副局長可能的事后質問,都是最好的紙上憑據。
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面對官員無故不上班,無論當事人是誰,正確的做法都應該是第一時間向相關部門匯報,并且嚴格按照法定期限辭退。唯其如此,那些目無法紀動不動就玩失蹤的官員,才不會如此肆無忌憚!
(責任編輯: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