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濟寧的大貨司機丁孝合遇到了一樁懊惱事,他駕車行駛到甘肅省定西市隴西縣文峰收費站時被告知,需交700元的超時費,因為頭天晚上太困在服務區(qū)睡了一覺,耽誤了14個小時。丁向收費站說明了情況,但對方說必須得拿出在服務區(qū)消費的憑條,他拿不出,只得認罰(4月13日《齊魯晚報》)。
真拿高速公路沒辦法,超速罰款,超時還要罰款。超速罰款,理所應當;超時罰款,道理何在?高速公路方面的解釋是為了打擊個別司機換卡逃費。除此之外,沒別的解釋。什么叫換卡逃費?是說甲車與乙車事先約定,分別從高速的兩向對開,途中自己或通過中間人交換入口通行卡,再到對方入口鄰近的某一收費站繳費離開,這樣就少交了大半路費,但通過時間遠遠超過正常車輛。
就像沒聽說過超時費一樣,我也從未聽說有哪位司機換卡逃費。現實中,可能有這樣的事例,但肯定極其稀少。任何一項罰則的制定,應該針對的是較為普遍的現象,而不能以極為罕見的事實為依據,否則就有可能傷及無辜。譬如丁先生,他明明是因為太困睡了一覺才超時,根本不是為換卡逃費,其行為不但無可挑剔,從安全角度來看還應鼓勵:自覺抵制疲勞駕駛,確保行車安全。
而收費站卻基于有罪推定,在對方拿不出在服務區(qū)消費憑條的情況下,認定其換卡逃費,這不僅損害了對方人格,還造成了他人經濟損失,有違公平。按理說,證明司機換卡逃費,應該由高速公路方面出具證明,怎么能讓司機出具證明呢?這不是舉證責任倒置嗎?何況作為一項罰則,高速公路方并未像宣傳超速費那樣公之于眾,絕大多數司機都不知道什么叫超時費。曾有調查表明,67.4%的人表示從未聽說過這樣的規(guī)定。在此情況下,司機在服務區(qū)睡覺前怎么會索要憑條呢?
那么制定了該罰則甘肅、山東、福建等省份何以對超時費秘而不宣呢?答案很簡單,因為于法無據。國務院出臺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無相關規(guī)定,高速公路法也無此規(guī)定,也就是說,在國家層面上無全國性的有關收取高速公路超時費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交通運輸部宣傳處一位負責人曾表示,高速超時費這一內容不是交通部制定的,并稱國家沒有出臺任何有關高速超時費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僅在部分省市高速公路管理規(guī)定上存在類似規(guī)定,是各省市在自己的管轄范圍內自行設定的收費條例。
收費標準不一、執(zhí)行寬嚴有別、罰款去向不明,客觀上不利于司機自覺執(zhí)行不疲勞駕駛的禁令,所有這一切都表明,超時費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理念相悖,涉嫌濫用職權收費,傷害大多數人的利益。建議交通運輸部在查明情況后,取締各地制定的這項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