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國務院參事劉桓分析,包括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國企在內,如以寬泛口徑計算,中國每年發(fā)生的“小金庫”資金總額或在1000億元以上。(8月11日《京華時報》)
早在2009年,中紀委即已發(fā)布時稱最嚴厲的“小金庫禁令”——《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guī)定,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吃喝玩樂、揮霍浪費,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辦公樓,濫發(fā)獎金福利等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依據(jù)《解釋》追究紀律責任。情節(jié)嚴重者開除黨籍。
免職、開除黨籍,這樣的違紀成本不可謂不高。一旦被摘掉官帽,也就沒有權力簽字或發(fā)號施令,更不要說享受“小金庫”。若被開除黨籍,則意味著政治生命的終結,哪個領導能承受得起這種處分?然而,如此嚴厲的禁令面前,以及專項治理之后,“小金庫”問題不但沒能銷聲匿跡,反而變本加厲——“隨著財政收支的逐年增長,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小金庫’也在水漲船高,而且正日趨成為一種常態(tài)”,是禁令的嚴厲程度不夠,還是一些官員鋌而走險的膽氣太壯?
主要問題在于,“小金庫”禁令與相關制度黨政紀的執(zhí)行,是否做到了不折不扣?幾個月前,國家審計署公布2013年4月至7月對西電東送工程寧東至山東21個輸變電項目的審計結果稱,部分工程在建設中存在違反招投標規(guī)定、工程投資控制不嚴、套取建設資金私設“小金庫”等問題。電網(wǎng)公司所屬部分施工單位編造虛假合同、使用虛假發(fā)票等套取電網(wǎng)工程建設資金13.81億元,用于私設巨額“小金庫”。這實際上已經(jīng)超出了違規(guī)違紀范疇,涉嫌集體貪污、詐騙、私分國有資產。然而,如此令人震驚的“13億小金庫”問題,我們至今并未聽到哪些責任人被免職、開除黨籍。
不管怎么說,“小金庫”總額或在千億以上的事實,都證明“小金庫”問題在頂風而上,而因“小金庫”問題被嚴厲問責的情況,公眾聽說的并不多。
嚴令不嚴,所以有禁不止,是導致“小金庫”水漲船高,并正在趨于常態(tài)的根本原因。而這一問題對制度公信、監(jiān)管公信的損耗要比資金損失更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