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媽喂奶,似乎應該只是對寶寶的,但在一些神秘的圈子里,成人也變成了“寶寶”。新京報記者近期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多家網(wǎng)站提供介紹奶媽給成人哺乳服務,從中抽取中介費。其中有的網(wǎng)站注冊會員達數(shù)千人,他們在QQ群內(nèi)討論交易問題,并根據(jù)胸部相片挑選奶媽。(《新京報》6月3日)
“成人喝人奶”有其客觀原因。一些剛做媽媽的女性,奶水充足,孩子用不完,不擠掉會脹痛難受,把孩子喝不完的奶水用瓶子裝著賣掉,補貼家用,未必是壞事。
至于買方,有可能是缺少奶水的母親,也有可能是獵奇的成年人,如果沒有身體接觸,也無大妨礙。但這種買賣除非熟人,恐怕很難成立,因為沒有人敢保證瓶子里裝的奶是不是新鮮的,是不是安全符合飲用的,也沒有人能居中作質(zhì)量鑒定,出于安全的考慮,這種交易難以完成。
于是似乎只剩下用乳房喂的現(xiàn)買現(xiàn)賣形式可以保證質(zhì)量,這種形式如果是針對缺奶的小孩,仍然沒有什么特別值得討伐的。但喂奶對象是成年男性,這種交易就違背了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即一個人在私法上權利的行使、義務的履行,必須在此范圍之內(nèi),始視為正當。西方的民法典里往往有個人不得以特別約定違反有關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法律。
據(jù)日本學者我妻榮運用判例綜合研究法,將違反公序良俗行為歸納為以下七種類型:1、違反人倫的行為;2、違法正義觀念的行為;3、利用他人窘迫、無經(jīng)驗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4、極度限制個人自由的行為;5、限制營業(yè)自由的行為;6、處分生存基礎財產(chǎn)的行為;7、顯著的射幸(僥幸)行為。此即著名的“我妻類型”。
回到“成人喝人奶”這個事情上,買賣雙方雖然皆有權利,屬于私法權利范疇,但這種買賣行為破壞了善良風俗,是“違反人倫的行為”,是中介公司“利用他人(奶媽)窘迫、無經(jīng)驗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是對婦女人格的一種侮辱,并且還有滑向色情交易的傾向,這種行為就違背了公序良俗,不應該得到社會一般道德的認同。
衛(wèi)生部法監(jiān)司《關于人體母乳不能作為商品經(jīng)營的批復》曾明文規(guī)定,人體母乳不是一般的食品資源,不能作為商品進行生產(chǎn)經(jīng)營。這個批復對賣奶的情形缺乏“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再有就是這只是一個批復,并非法律規(guī)定,不具有強制的法律效力,因而缺乏操作性。
這其實反映出中國法律上的一些欠缺,即中國現(xiàn)行法律因受蘇聯(lián)民事立法及民事理論的影響,未使用“公序良俗”等概念,面對“成人喝奶”這種明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除了道德譴責,缺少法律制約,使得類似行為屢屢出現(xiàn)。
這種買賣行為在隱蔽的地點進行,很難獲得直接證據(jù),這也是難于禁絕的原因。當然,要指望完全禁絕是不可能的,但是在法律上提供明確違背公序良俗的判斷,提供明確的禁止依據(jù),應該不難做到。
(責任編輯:武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