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河南長葛陳先生在平頂山交警隊支隊處理肇事面包車被扣押相關事件時,因為扣押車輛停車費由誰繳納問題,引發(fā)一交警支隊工作人員“國家法律就是放屁”的言論。11月29日,平頂山市公安局宣傳處處長郝振宇告訴早報記者,事發(fā)后,平頂山交警支隊介入調(diào)查,證實發(fā)表上述言論的“交警隊法制室人員”確為平頂山交警支隊工作人員,不過不屬于授銜人民警察,亦非國家公務員,該工作人員已于27日被停職。(11月30日《東方早報》)
這件事情的處理實在沒有什么新意。責任人出了事,首先就是停職。停職之前還不忘說一句,這人是臨時工。不過這回不是臨時工了,而是“不屬于授銜人民警察(歷史遺留問題,相當于合同工),亦非國家公務員”。加上這一句的用意“地球人都懂的”。那就是這樣的話并非正式警察所說,換句話說,也就是人家警方是沒有責任的。當事人已經(jīng)停職,這扇“放屁門”也就可以關上了。
其實如果是一位普通群眾說“法律就是放屁”并不值得大驚小怪,頂多也就是發(fā)發(fā)牢騷,吐吐糟而已,形不成什么影響。但對一個警察,盡管這個警察“不屬于授銜人民警察,亦非國家公務員”,其影響力就大不一樣了。在群眾的心目中,法律是神圣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F(xiàn)在有人竟然說法律就是放屁,這不僅是蔑視法律,更是對法律的侮辱和褻瀆。而說出這話的偏偏又是一位法律的執(zhí)行者。這就給人們傳遞著一個信號,這位警察既然能夠這樣說,他就必然有其“放屁”依據(jù)。而這“放屁”的依據(jù)是什么呢?
在具體事務中我們看到,陳先生的車輛因為交通事故被暫扣,而事故處理后需要提車時,卻又被告知需支付數(shù)千元的停車費?刹还馨凑諊乙(guī)定還是地方法規(guī),這筆停車費都是不應該收取的。作為地方的交通執(zhí)法部門理應完全清楚,但陳先生到這些部門交涉了多次,并搬出相應的法規(guī)條文,這些部門卻都熟視無睹,而當陳先生據(jù)理力爭時,這位“不屬于授銜的人民警察”終于“一不留神”說了“放屁”的話。
也可以說,這句話雖然是這個“合同工”所說,但事情卻是這些執(zhí)法部門一直在做的,這位“合同警察”不過是把大家都一直在做的事情說出來了,這也就是形成“法律就是放屁的土壤”。更可以說,說出這句話其實并不可怕,而真正可怕的就是其背后的土壤。只要這樣的土壤存在,不僅還會產(chǎn)生出這種“不屬于授銜的人民警察”,執(zhí)法部門侮辱和褻瀆法律的事情更還會發(fā)生。因此,“放屁說”的警察理應被停職,而其背后的土壤更應該深究。
(責任編輯:周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