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中辦、國辦修訂印發(fā)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要求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每年如實向組織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黨組織監(jiān)督。但是,由于“只填報不核實”,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報告制度的執(zhí)行效果。5日,中組部公布了抽查核實中管干部、省部級后備干部個人事項報告結果。(12月7日《京華時報》)
中組部牽頭抽查核實官員個人事項報告情況,查出了一批“問題官員”,其中,5名擬提拔中管干部被取消提拔資格,數(shù)十名廳局級、縣處級考察對象被取消提拔資格。特別是,此次抽查,查出了官員財產申報“只填報不核實”的弊端,可以說是一種通病,表明這項報告制度形同虛設,喪失了對官員進行監(jiān)督約束的作用。
不可否認,官員財產申報“只填報不核實”,客觀上助長了一些官員弄虛作假行為。當然,我們不必懷疑官員的政治覺悟,對于財產申報,既然成為一項制度,雖不會積極響應,但也會被動配合的。如果拒不申報財產,則有“此地無銀三百兩”之嫌,就會成為眾者矢之的“靶子”,相信沒有官員會主動當“靶子”。問題是,官員的財產包羅萬象,良莠不齊,哪些可以公開,哪些不宜示人,還得仔細考量一番。而“只填報不核實”,正好給了一些官員“精心謀劃”的足夠空間。
可以預料,最終公布出來的財產,都是經過官員精密“過濾”了的財產,是經得起“陽光”曝曬的“耐熱”財產。如工資收入、住房、子女就學就業(yè)等,這些都是看得見摸得著的,也是領導和同志們眾所周知的,多公布幾次又有何妨?還有入股投資、婚喪操辦的收益,身邊的人也略知一二,不公布其中的一部分,是難以過關的;至于那些隱性收入、灰色收入以及其他來歷不明的收入,當屬個人“隱私”,是斷然不能拿出來“曬”的;除非組織上有極大的智慧查出來,否則,決不能“主動交械”。
可見,,官員財產申報“只填報不核實”,使這項報告制度,成為搞形式、走過場的“花架子”,這顯然有違這項制度設計的初衷。特別是,僅抽查便發(fā)現(xiàn)了一批“問題官員”,可見,還有許多“問題官員”,因沒有被抽查,而逃脫了監(jiān)督,成為“漏網(wǎng)之魚”。
因此,官員財產申報,不能止于中組部“抽查”。全國這么多的官員,誰申報的財產真實可信,誰申報的財產真假難辨?誰公布的是“廬山真面目”,誰又僅是“猶抱琵琶半遮面”?要對所有官員申報財產的全面性和真實性進行查證,這就要求地方組織和紀檢監(jiān)察部門必須拿出超常的智慧,去應對一些官員的“智慧”。換言之,對于官員申報的財產,有關部門應進行跟蹤調查核實,確保內容和數(shù)據(jù)真實可信,經得起時間和監(jiān)督的檢驗。
(責任編輯: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