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關于東莞太子酒店董事長梁耀輝(人稱“太子輝”)的兩條消息,非常惹眼,一是因其涉嫌組織賣淫罪被東莞市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二是同樣因該行為被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罷免了全國人大代表的職務。(4月14日中新網(wǎng))
從央視2月9日上午對東莞部分酒店經(jīng)營色情業(yè)進行報道,從而引發(fā)東莞“掃黃”風暴,公安部派人督辦,到近日中央4部門聯(lián)合開展“掃黃打非·凈網(wǎng)2014”專項行動(據(jù)稱該行動有望持續(xù)一個月以上),逐步讓公眾感到,這次掃黃不像是一時的權宜之計,似乎要真格了,尤其是在東莞有頭有臉的紅頂商人“太子輝”也被抓,并以一個死刑圓罪種被刑事追訴,仿佛是一個信號,要以他作反面教材示范國家“掃黃”的決心。
“掃黃”行動能涉及到哪些罪名罪名呢?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賣淫方面的犯罪包括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等。賣淫本身不是犯罪,但明知自己患有嚴重的性病還去賣淫,則成立傳播性病罪;嫖娼本身也不是犯罪,但明知自己患有嚴重的性病還去嫖娼,也成立傳播性病罪,另外嫖宿的對象若為幼女也成立犯罪,即嫖宿幼女罪(此罪由于將幼女污名化為妓女而倍受指責,有望被廢除)。掃黃涉及的罪種大致就這些。
單純的賣淫、嫖娼雖不是犯罪,卻是治安違法行為,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最高可處15日拘留,5000元罰款;以前還可以勞教,現(xiàn)在少了這項“待遇”。
在上述賣淫嫖娼所涉犯罪中,最重的罪名要數(shù)組織賣淫罪(太子輝涉嫌的罪名)和強迫賣淫罪了,因為該兩種罪的最高刑可處死刑。在廢除死刑成為國際趨勢的當今,大國、強國中歐盟所有國家都廢除了死刑,俄羅斯、加拿大也廢除了死刑,美國38個州廢除了死刑;印度雖未廢除死刑,但17年只執(zhí)行過一起死刑犯;日本雖未廢除死刑,卻一年最多判處不超過3起死刑案,且執(zhí)行一名死刑犯平均要花費10年時間(慎之又慎到了極致)。我國也在從少殺、慎殺向不殺過渡,立法上也在逐步減少死刑罪種,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即廢除了13種罪的死刑(現(xiàn)還有55種死刑罪種),但組織賣淫罪和強迫賣淫罪的死刑卻被保留下來,可能上立法決策者(尤其是執(zhí)政黨的最高層)還想在“掃黃”行動中,依靠該兩罪保持巨大的威懾作用。
組織賣淫罪和強迫賣淫罪被規(guī)定在一個刑法條文(第385條),兩者的法定刑也完全一樣,該兩個罪之所以規(guī)定有死刑,很大程度上與該兩種都包容了強奸罪(即對組織來的賣淫進行強奸或強奸后再迫使賣淫,都不另定強奸罪)也包容了造成被強迫賣淫者重傷或死亡等嚴重情節(jié)有關。單純的組織賣淫,而沒有強迫賣淫、致人重傷死亡等惡劣情節(jié),很少會被判死刑。但也有例外,41歲的馬玉蘭在北京石景山西郊賓館內組織賣淫,即是單純的組織賣淫(當時她的生意很火,甚至有國家部級官員也到她那去買淫),1998年她被判處了死刑,成為全國組織賣淫罪判處死刑的首例,當時馬玉蘭毫無思想準備,還以為只判個10年、8年,最多無期,宣判死刑時立即暈倒在被告席上。
還有杭州的汪紅英案,也是單純的組織賣淫。汪紅英伙同他人在杭州芭堤雅娛樂公司,組織10多人先后賣淫僅114次,非法獲利僅6萬多元,汪紅黃于2009年即被以組織賣淫罪判處了死刑。
一些黑社會性質組織往往犯有多種罪,其中又多包括組織賣淫罪,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本身并沒有死刑(最高可處15年),若要判組織者、領導者死刑,多要借助其另犯有的其他罪,組織賣淫罪即是重要罪種。例如福建南平的陳凱案。陳凱在福建南平通過經(jīng)營酒店、桑拿、游戲機廳、迪吧、夜總會等聚集大量錢財,2005年被指控犯有組織賣淫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合同詐騙罪、行賄罪、偷稅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虛報注冊資本罪等,但只有組織賣淫罪被判死刑,其他罪只有無期、有期,最后合并決定執(zhí)行死刑。
現(xiàn)在回到太子輝案。太子輝雖不是黨政機關高級干部,但在東莞也是呼風喚雨、說一不二的人物,不僅有全國人大代表的光環(huán),還有著名五星級酒店太子酒店的老總以及由太子酒店名義投資的“全國最大酒店”東莞奧威斯國際會議酒店幕后控制人等身份,近來還在海外經(jīng)營石油油井,身價幾十上百億,福布斯也榜上有名,F(xiàn)在,他要求辭去全國人大代表職務也未被接受,而以罷免的方式將其清除出了全國人大代表行列;司法機關連個招呼也不打,就將其刑事拘留了(一清除代表身份,即可不經(jīng)人大組織準許,即可拘留或逮捕了),使其投案自首的機會也沒有了。我在想,難道當局這樣做是擔心太子輝有了自首這樣的從輕情節(jié),將來判處極重刑罰沒法實現(xiàn)?太子輝若想到這一點,一定會驚出一身冷汗。
據(jù)我觀察,這次全國范圍的掃黃工作,包括凈網(wǎng)行動,確實不太像以往的掃黃,似乎不會運動過后一切如故,而會持續(xù)進行下去,新的中央領導集體意識到,黃賭毒是許多犯罪包括官員腐敗犯罪的溫床,“黃”尤其首當其沖,連“賭”和“毒”也以常以黃窩為基礎和基地,必須除惡務盡。因此我認為,太子輝案確實可成為“掃黃”的一個極好反面教材,成為一個鮮明的示范標桿,讓那些想通過涉黃經(jīng)營發(fā)大財?shù)娜艘詾榻洹囅胂,財力如此雄厚、并有全國人大代表之光環(huán)的太子輝也被以死刑罪種追究了,你還抱什么僥幸?那些還認為想通過從事“無噪音無污染,拉動內需促發(fā)展”的性服務工作過上好日子的人,也應盡快另作打算,因為“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一直在網(wǎng)上從事著色情服務的人們,最好早點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
(責任編輯:周姍姍)